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442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祖增,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祖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赵欣,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缘公司)与被告祖增、祖强、赵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今世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祖增、祖强、赵欣立即停止对今世缘公司“国缘”、“今世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被告祖增、祖强、赵欣共同赔偿原告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费用4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今世缘公司生产的今世缘系列白酒、国缘系列白酒品质卓越,得到相关公众的高度认可,并分别于2006年、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间,三被告合谋生产销售假冒“今世缘”、“国缘”系列白酒,该侵权事实已经被(2018)苏03行初7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
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今世缘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入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祖增、祖强、赵欣因刑事犯罪,均处于被监禁状态,因此本案应由原告今世缘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