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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68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淄区齐都镇惠万家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号楼1层商业26。

法定代表人: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阜蒙县文化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京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淄区齐都镇惠万家商场。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齐都路153号。

经营者:贾卫卫,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淄区齐都镇惠万家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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