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733号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淑琴,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淑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2019年8月15日,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人民陪审员 余 晨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