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40号原告:佛山骏宏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兴业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曹立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华居和室榻榻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西塘公路**法定代表人:陈宗言。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佛山骏宏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居和室榻榻米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佛山骏宏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骏宏达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