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初29号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
委托代理人陈小萍,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贤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右江区泮水乡联塑五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泮水乡粮所对面。
经营者黄润良。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百色右江区泮水乡联塑五金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