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330号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沃伦街45号。
授权代表: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沃伦街45号。
授权代表: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臻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联东村3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朱祝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顶六村口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臻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