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24号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对原告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宝利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冀01知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11行“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补正为“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