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406号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送达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800号东方蓝海国际广场3幢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6159XL。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刘艳,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洋塘工业园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638488810。
法定代表人:郑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墨西哥科罗娜啤酒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谭臣道**哈佛商业大厦****。
董事:朱耀煌。
被告:古田县辉彼寻常小吃店,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代码92350922MA31XBPW4P。
经营者:魏书钦。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墨西哥科罗娜啤酒控股有限公司、古田县辉彼寻常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书面提出撤回对墨西哥科罗娜啤酒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申请、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书面提出撤回对古田县辉彼寻常小吃店起诉申请、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墨西哥科罗娜啤酒控股有限公司、古田县辉彼寻常小吃店、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