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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习水县西城区世纪果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习水县西城区世纪果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西城区世纪果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1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西城区世纪果园。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83。

经营者:雷声霞,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县西城区世纪果园(经营者:雷声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开支),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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