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26号之一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千福好太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同新路**之六/div>法定代表人:任伟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雅鑫琳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国际小商品市场**/div>法定代表人:钟艳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千福好太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河北雅鑫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