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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霍邱县临淮岗乡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38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霍邱县临淮岗乡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霍邱县临淮岗乡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38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县临淮岗乡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霍邱县。

经营者:赵行福,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临淮岗乡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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