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4968、4971、4972、497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美玲,女,壮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2019)粤0103民初4968、4971、4972、4973号案的起诉。
二、(2019)粤0103民初4968、4971、4972、4973号案每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