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绥芬河市洪越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10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绥芬河市洪越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洪越黑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民初16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洪越黑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老城区龙须沟西,二小商服工程105(一楼北侧、二楼)。

经营者:袁野,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洪越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1300元,退还1275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