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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乐明、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376号之一
案件名称兰乐明、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乐明;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2376号之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乐明,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系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欧普美发电器厂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众西北街38号之二。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阳空港经济区东三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华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兰乐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裁定中止审查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恢复审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经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兰乐明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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