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41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仕耀,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福泉新视眼镜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152号。
经营者:许智义,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福泉新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