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4696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文丽、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鹿人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世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中成,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化春,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运来服饰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
经营者李月霞,女,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鹿人袜业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运来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