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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5590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华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5590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华琼,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诉被告姚华琼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闵霞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姚华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shkte.com”网站中,使用原告第37类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

2.被告停止在域名“shkte.com”网站中,使用原告“美的”企业名称;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7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涉案的第37类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

原告发现:域名为“shkte.com”的网站页面中,多处使用原告涉案商标,并自称为“美的电器(广州)售后服务中心”,载明报修电话:020-611××××9。

该域名于2017年9月8日注册。

上述电话号码020-611××××9已经过(2017)粤0604民初119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被告所注册的电话号码。

因此,上述网站的实际运营者为被告。

上述网站使用原告商标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同时,擅自使用原告“美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被告运营上述网站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上述网站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的范围广,应当判令被告作出高额赔偿。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475479号“”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公证书。

证明原告是涉案商标持有人,商标权持续有效;

2.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公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变更证明公证书、“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证明。

证明“美的”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公证书、吸收合并证明公证书。

证明原告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以及吸收合并的事实;

4.域名“shkte.com”的网页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证明该网站使用涉案商标,以“美的电器(广州)售后服务中心”的名义运营。

该网站服务热线为020-611××××9;

5.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电话用户信息。

证明被告姚华琼是020-611××××9电话用户;

6.(2017)粤0604民初11919号判决书。

证明该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上述电话号码为被告所注册。

且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判决后,被告仍实施侵权行为,是重复侵权及以侵权为主业;

7.证据4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像光盘。

证明原告对证据4以可信时间戳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一)原告的权利情况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14754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7类,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为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该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原告。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告的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

(二)被告侵权情况在域名为“shkte.com”的网站页面中,原告发现被告使用了“”图样,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并有“美的电器(广州)售后服务中心”、“美的空调售后维修中心”、“广州美的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字样。

页面中所载明的电话为020-611××××9。

原告对上述网站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17时03分19秒。

经查,020-611××××9的电话用户为被告姚华琼。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美的集团是国内家电行业的知名上市公司,持有“美的”系列商标。

原告注册了第37类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商标局核准公告的2000年11月14日起,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域名shkte.com虽然没有注册备案信息,但该网站上的维修热线电话020-611××××9为被告所有,因此可以认定域名shkte.com为被告所使用。

被告姚华琼未经原告授权,在域名为shkte.com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和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被告姚华琼在其网站上标示“美的电器(广州)售后服务中心”、“美的空调售后维修中心”、“广州美的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请求,本应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条:“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被告姚华琼在其网站内标示“美的电器(广州)售后服务中心”、“美的空调售后维修中心”、“广州美的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会造成市场的混淆。

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姚华琼在涉案网站中停止使用“美的”企业名称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姚华琼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誉的知名度,被告重复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姚华琼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述赔偿金额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姚华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姚华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域名为“shkte.com”网站中使用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的”企业名称;

被告姚华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2070元,由被告姚华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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