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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河北东之杰运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53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河北东之杰运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河北东之杰运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53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之杰运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67号冶金研究院工具楼一层西侧三间。

法定代表人宋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河北东之杰运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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