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119号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金波管业水暖批发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鉴上街(中山西路)。
经营者:肖金波,个体工商户。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磁县金波管业水暖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