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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森马泰日用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森马泰日用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森马泰日用百货超市;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民初23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森马泰日用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经营者:顾美英,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森马泰日用百货超市(以下简称森马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韦宇春,被告森马泰超市的经营者顾美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森马泰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森马泰超市赔偿樱花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樱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合理开支);

3.判令森马泰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樱花卫厨1978年诞生于中国台湾,1994年进入中国大陆,成立樱花公司,由台湾卫厨行业第一品牌樱花主导投资,致力于生产“樱花”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水槽、龙头、浴霸、整体厨房等卫厨、卫浴产品。

樱花卫厨公司始终秉承着“创新、品质、服务”的经营理念,在卫厨领域潜心精耕细作,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樱花卫厨公司享有以下商标专用权:1.第1209675号组合商标(详见附件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洗手盆、浴缸、沐浴器等。

2.第787425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家用干衣机(电烘干);

煤气灶;

水龙头;

沐浴用设备;

消毒碗柜;

厨房用抽油烟机;

暖器等。

2003年、2006年、2009年、2012年,第1209675号商标连续四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2年1月11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第1209675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樱花卫厨公司的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发现,森马泰超市销售的东京樱花煤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权商品。

森马泰超市销售侵权商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樱花卫厨公司产品,不仅严重损害了樱花卫厨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樱花公司故诉请如上。

森马泰超市辩称,森马泰超市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樱花公司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不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森马泰超市不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樱花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8)苏昆正信证经内字第180号公证书,拟证明樱花公司系第1209675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2.(2018)苏昆正信证经内字第58号公证书,拟证明第1209675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该商标在宣传和使用中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樱花公司在上述商标上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3.(2018)苏昆正信证经内字第29号公证书、(2018)苏昆正信证经内字第178号公证书,拟证明樱花公司系第7874253、3126860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4.(2018)厦鹭证内字第59600号公证书及签封的物证,拟证明森马泰超市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

森马泰超市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3无异议;

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森马泰超市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樱花公司提交的证据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查明森马泰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樱花卫厨公司于1994年4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等。

樱花公司系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1.第1209675号商标(如附图1)。

该商标由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21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

樱花卫厨公司于2008年9月7日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2]第00115号《关于第3286109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第1209675号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第7874253号商标(如附图2)。

该商标由樱花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家用干衣机(电烘干)、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消毒碗柜、暖器。

上述商标现均处有效期。

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唯智公司)受樱花卫厨公司委托代为处理“樱花”系列商标及相关图注册商标维权相关事宜,并于2018年12月18日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2月19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平和街50号的“森马泰正品超市”店铺(店铺内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为“南宁市森马泰日用百货超市”),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入该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手机支付记录截图详见附件)“燃气灶”一台。

上述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使用手机在现场进行隐蔽拍照,使用百度地图进行定位并截图。

离开店铺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手机支付记录截图发送至公证员手机。

尔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中取得的证物进行察看,之后,对上述证物进行拍照、签封。

最后,公证员将签封好的证物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2018)厦鹭证内字第59600号公证书,证明:一、附于公证书之后的照片打印页(见附件)为公证人员在上述购买、签封现场拍摄的照片、相关手机支付记录截图(价款为255元)及手机定位截图打印所得,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照片(电子数据)文件保存于公证处;

二、上述购买过程中取得的证物经公证处签封后已交付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

本案审理过程中,樱花公司提交了由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签封完好的被诉侵权商品。

森马泰超市认可该被诉侵权商品系由其销售。

被诉侵权商品为燃气灶,该商品正面面板中间标识有附图3所示标识,面板左边“东京·樱花厨卫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东京·樱花”字样的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字样(见附图4)。

森马泰超市系由经营者顾美英于2014年5月8日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为南宁市良庆区平和街50号一楼,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零售。

本院认为,樱花公司系涉案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一、森马泰超市是否侵害樱花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森马泰超市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森马泰超市是否侵害樱花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燃气灶,第120967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厨房炉灶等,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因此属于类似商品。

第787425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煤气灶,与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同类商品。

樱花公司指控的涉案标识包括“东京·樱花”字样和附图3所示标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涉案第1209675号商标经樱花公司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樱花字样系该商标的显著部分。

被诉侵权商品上将“东京·樱花”字样以明显大于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的方式使用,超出了企业字号正常使用的范围,而侵入第1209675号、第7874253号商标的专有权范围,构成侵权。

其次,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进而导致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构成要素上的近似。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不仅要比较相关标识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等,综合予以判断。

将附图3标识与第1209676号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两者整体结构相同,最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的部分均为方框中的花朵状图形,整体视觉效果接近,标识下端的英文虽然具体字母和整体读音上不相似,但是对于母语并非英语的中国消费者而言,英文字母的构成和发音不会引起较多的关注,故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并不大。

樱花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其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同时结合被诉侵权商品在同一板面上又以突出的方式使用“东京·樱花”字样,相关公众以其一般注意力来观察,附图3标识与第1209676号商标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上述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述规定,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森马泰超市构成侵权。

二、关于森马泰超市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森马泰超市侵害樱花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樱花公司要求森马泰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樱花公司未举证森马泰超市存在库存商品,且判令停止销售亦足以制止森马泰超市的侵权行为,本院对樱花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森马泰超市构成侵权,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因无证据证明樱花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森马泰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森马泰超市的经营范围、所处位置、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樱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

樱花公司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樱花公司公司主张森马泰超市的侵权行为成立,森马泰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森马泰日用百货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南宁市森马泰日用百货超市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南宁市森马泰日用百货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77)。

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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