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92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雪锋通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镇塘头大道9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肖锋。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雪锋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人民币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苑 广 玲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廖 妙 红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冰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号:(2019)粤0306民初11922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评议地点:本院办公室参加人:审判长苑广玲(以下简称“苑”)、人民陪审员张颖(以下简称“张”)、廖妙红(以下简称“廖”)书记员:罗冰冰评议记录如下:苑: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雪锋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苑: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张、廖:同意审判长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