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3166号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龙滨,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翔花食品厂,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偏桥村。
投资人马志刚,总经理。
被告沙河口区房兴园调料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96-3号。
经营者汪继中。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兴刚,辽宁伯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翔花食品厂、沙河口区房兴园调料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