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52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民族饰品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27号。
个体经营者:钱之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民族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