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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737号
案件名称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廖小鹏;王金斌;廖宜珍;王帮军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75号新园小区1幢7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庆,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699号九珑湾B区R6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斌,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小鹏,男,汉族,1978.9.4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传中,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晔,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斌,男,汉族,1980.9.10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宜珍,男,汉族,1982.2.27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帮军,男,汉族,1981.11.14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传中,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科达公司)与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点公司)、廖小鹏及被上诉人王金斌、廖宜珍、王帮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极点公司和廖小鹏是否侵犯了强科达公司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系统软件2.0检测软件”著作权的事实认定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廖小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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