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75号新园小区1幢7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庆,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699号九珑湾B区R6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斌,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小鹏,男,汉族,1978.9.4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传中,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晔,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斌,男,汉族,1980.9.10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宜珍,男,汉族,1982.2.27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帮军,男,汉族,1981.11.14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传中,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科达公司)与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点公司)、廖小鹏及被上诉人王金斌、廖宜珍、王帮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极点公司和廖小鹏是否侵犯了强科达公司的“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系统软件2.0检测软件”著作权的事实认定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市强科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0元、上诉人合肥市极点科技有限公司、廖小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