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74号 原告:余洪斌,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进亮,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陈进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余洪斌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进亮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洪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洪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