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珍丰,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淘宝网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浙江省建德市。
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正,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珍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管辖问题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涂珍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管辖问题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涂珍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涂珍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