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35号之一原告: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2号东景工业坊57幢。
法定代表人:许振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群山,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意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D座5层D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博,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意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2019年7月17日,原告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