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988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田彬商店,住深圳市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北56号(1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8A。
法定代表人田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田彬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