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129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安县豪廷阳光主题酒店,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东风路155号。
经营者:孙哲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国,系被告经营者合伙人。
被告:蓬安县家贵富侨足浴中心,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东风路95号。
经营者:牛光俊。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蓬安县豪廷阳光主题酒店、蓬安县家贵富侨足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