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63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12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小龙坎火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B11、B12-2F。
经营者:杨东升。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8月2日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