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78号之二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长文,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青岛得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居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振兵,总经理。
被告:中山普洁厨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建成路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树君。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长文、青岛得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普洁厨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