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51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金润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塘商业街。
注册号为441900600341738。
经营者:方金善,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金润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