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爱达荷州博伊西市联邦道8000号。
授权代表:JoelLynnPoppen,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鹏,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森特维尔路2711号400室。
授权代表:马克·弗莱切特(MarcFrechette),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杨,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卉,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广场酒店D座14H单元。
经营者:郭泽通。
上诉人美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新记忆系统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从地域管辖来看,原告是以两被告涉嫌构成共同侵害发明专利权而提起诉讼,被告之一的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的司法管辖机关,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从级别管辖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基于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综上,美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美光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美光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在广东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公司,且均为行业内及国际上的领先公司,因此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
上诉人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储存产品制造商之一,其主要产品包括DRAM和NAND闪存。
上诉人先进的各种产品广泛应用于移动、计算机、服务、汽车、网络、安防、工业、消费类以及医疗等领域。
被上诉人也自称在闪存技术领域与业界领导者闪迪公司建立了紧密合作。
这显然会增加社会对被上诉人和本案的关注度。
其次,本案涉及的争议可能在广东省内引起广泛的关注。
涉案专利(ZL20048001××××.1)涉及半导体领域。
半导体应用领域广泛,而广东省内半导体行业及涉及半导体应用领域的企业及从业人数众多。
本案可能引起半导体行业和相关行业包括移动、计算机、服务、汽车、网络、安防、工业、消费类、医疗等行业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属于在广东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以美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合理支出共计150万元,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作为被告的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美光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在广东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邓金华书记员李小芬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