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21号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TOMMYHILFIGERLICENSINGB.V.),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1013AP丹吉格凯德165号(Danzigerkade165,1013APAmsterdam,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马丁·哈格曼(MartijnHagman)、丹尼尔海因里·希葛丽德(DanielHeinrichGried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颀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501A64室。
法定代表人:曹单琦,执行董事。
被告:项丽琴,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曹单琦,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颀翔商贸有限公司、项丽琴、曹单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