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90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辉,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广福隆泰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镇广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7K11T4Y。
经营者:肖新华,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广福隆泰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