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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颍上县俊荣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2民初244号
案件名称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颍上县俊荣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颍上县俊荣食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244号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74161801Q。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俊荣食品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龙门商场内北段(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R2LHH0K。

经营者:王俊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俊荣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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