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512号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16255X。
法定代表人:杨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湖区旧房子私房菜紫金城店,经营场所:南昌市东湖区铁路江边水厂3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2MA37YXCU6K。
经营者:蒋大星。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湖区旧房子私房菜紫金城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