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清镇市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94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清镇市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清镇市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4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03530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110389642。

被告:清镇市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云岭东路红树东方。

法定代表人:李作辉。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清镇市福乐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