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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奥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美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庄桥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12民初7609号
案件名称上海美奥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美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庄桥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美奥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美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庄桥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鄞州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鄞州美奥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7609号 原告:上海美奥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2294439Y)。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58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林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晓,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美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36TY39)。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18号43幢3043室。

法定代表人:褚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江北庄桥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40491774K)。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丽江东路105号、107号242幢1-22、1-23、2-27、2-28。

法定代表人:褚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鄞州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QEDXB)。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083号、1085号(4-3)世纪东方商业广场F416商铺B区。

法定代表人:褚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鄞州美奥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GU500F)。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37、439号,曙光路1号,中山东路421弄13号,曙光路9弄4号(1-33)-(1-38)。

法定代表人:褚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奥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美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庄桥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鄞州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鄞州美奥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奥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奥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美奥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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