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6155、161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客利隆商贸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8。
负责人:刘宇君。
被告:佛山市客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Y。
法定代表人:刘宇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客利隆商贸有限公司西樵分公司、佛山市客利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两案合共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