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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任世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557号
案件名称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任世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任世雁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557号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园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世雁,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世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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