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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思妮尔贸易有限公司、丁千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思妮尔贸易有限公司、丁千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思妮尔贸易有限公司;丁千烜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254号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慈溪放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思妮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388号2103室。

法定代表人:丁千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丁千烜,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康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思妮尔贸易有限公司、丁千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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