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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挺与临海市正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533号
案件名称张敏挺与临海市正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敏挺;临海市正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崇煜日用品有限公司;周道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533号原告:张敏挺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浙江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临海市正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建国村。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崇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底前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周道木。

被告:周道木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张敏挺与被告临海市正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崇煜日用品有限公司、周道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张敏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敏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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