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48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西城清香园商店,经营场所:龙口振兴路东龙中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1MA3KGYLA6L。
经营者:刘歌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西城清香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口市西城清香园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西城清香园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