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333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贝迪斯服装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新塘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K。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贝迪斯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