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834号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注册地址瑞士比尔市雅各布-斯塔姆普利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赖纳德.伊什利曼,董事。
被告:盛宇(天津)钟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滨江道129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翟燊。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与被告盛宇(天津)钟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原告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姚素芹审判员 马 克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悦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