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34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永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永成、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