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91民初1172号原告(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煌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3284(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2Q。
法定代表人:段威。
被告:段坤,男,汉族,1993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煌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判令二被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均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重新计算为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