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9914号原告:英德芒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峰光路与和平中路交汇处吉盛时代商住楼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6。
法定代表人:梁霞钰,女,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口口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1070号B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K。
法定代表人:胡美香。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新芒记甜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龙新村三区29、30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57。
经营者:李丽华,女,汉族,1984年3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临高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东芒记甜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龙湖路56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5H。
经营者:高桂明,男,汉族,1987年1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华,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慧,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艺记茶饮便当店(原名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芒记甜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新围新村2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0A。
经营者:伍玉成。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芒记甜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坑凉帽三区西六巷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8J。
经营者:郑镇朋。
原告英德芒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口口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新芒记甜品店、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艺记茶饮便当店、深圳市龙岗区龙东芒记甜品店、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芒记甜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英德芒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德芒记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芒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口口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新芒记甜品店、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艺记茶饮便当店、深圳市龙岗区龙东芒记甜品店、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芒记甜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英德芒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