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8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伟坤,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泽扬,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伟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慧娟、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伟坤及辩护人叶泽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始,被告人郑伟坤在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受雇于他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园西塔某房,存储、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
2019年2月28日下午,公安人员在上址将郑伟坤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钱包2881个及作案工具手机2台。
经统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共价值人民币187265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伟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郑伟坤具有犯罪未遂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伟坤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辩称仅获利一两万元,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郑伟坤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二、郑伟坤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始,被告人郑伟坤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园西塔某房,存储、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
2019年2月28日下午,公安人员在上址将郑伟坤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钱包2881个及作案工具手机2台。
经统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按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8726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手机微信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价格证明,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光盘,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伟坤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伟坤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郑伟坤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郑伟坤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伟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2881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廖穆熙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